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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

时间:2020-12-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定西市安定区东门口****家属院2019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5日5月8日凌晨,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破某甲、张某甲停放在立交桥广场夜市上的餐车玻璃后将门打开,盗走某甲车上的16米电线19个铁盘子以及张某甲车上的四箱青岛冰醇啤酒。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45元

2.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某某某乙停放在安定区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口的甘J*****皮卡车车门拉开,将该车驾驶员车座上正在充电的一部黑色VIVO NEX星光版手机盗走。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361元。

3.2020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某某停放在安定区大十字肖老四牛肉面馆门前马路上的电动车拉开将副驾驶位置上的一个黑色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300元、身份证(安和杨某某2张、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2张,面值1元的美元2张,面值5元的美元1张。

4.2020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某某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位于安定区大十字市场二楼李某乙经营的华古斋古玩店门锁撬,盗走该店玻璃柜台内139张各类旧版人民币、纪念钞,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05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596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倩

书记员何雅丽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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