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2024年1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2024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强调“健全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机制”,并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监督提出具体要求。对于如何做好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人民检察》杂志特邀请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冯 键

张建伟

侯亚辉
特邀嘉宾:
◇冯 键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建伟 清华大学教授
◇侯亚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
主持人:
◇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 庄永廉
文稿统筹:
◇《人民检察》编辑 郑志恒
问题一: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应秉持什么样的监督理念或原则,实现什么目标?
冯键: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一是坚守刑事检察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深入推进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既从政治上着眼,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穿刑事检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又在法治上着力,规范运用法治化方式启动和行使刑事诉讼监督职权。二是努力践行正确的监督办案理念。一以贯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与时俱进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治罪与治理并重”“法理情相统一”等理念。三是以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实现更好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规范优化办案流程;更加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张建伟:所谓全流程监督,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覆盖全部诉讼活动和诉讼阶段。全过程监督应秉持的监督理念或原则包括:第一,依法监督。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首先要遵循法治原则。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也是监督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来源,如此才能获得广泛的公信力,这也是法律监督职能持之以恒的源泉。第二,积极监督。检察机关的权力特性是积极权力,与同为司法机关的法院的权力属性明显不同。检察机关一旦发现有属于监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积极、主动进行调查和纠正。第三,全面监督。一起案件自立案始,检察机关就承担监督职能,直到刑事执行结束。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都不可或缺。
侯亚辉: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是指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进行全面、系统、动态的监督,以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在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秉持以下监督理念或原则:一是坚持严格依法规范监督。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权,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督本身合法。二是坚持全面、及时和有效监督。坚持检察监督覆盖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并尽可能及早趁小发现和及时纠正问题;强化跟踪问效,坚持“一督到底”。三是坚持高质效办案与高质效监督相统一。只有高质效监督才能有力保证高质效办案,也只有高质效办案才能有效实现高质效监督。四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五是坚持公正公开公信。检察机关在依法规范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同时更应勇于加强自我监督,自觉增强监督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提升监督公信力。六是坚持协作配合与共赢多赢。检察机关在完善刑事诉讼全流程相互制约监督的同时,应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
问题二:如何把握刑事诉讼各环节的监督重点?
冯键:履行审查逮捕、起诉职能环节,应依法准确适用羁押措施和起诉裁量权,准确把握刑事入罪标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准确把握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用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捕诉阶段更加重视证据材料的筛选、印证、比较;公诉阶段做好庭审准备,让指控更加精准。加强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证据搜集兼顾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环节,重在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坚持依法规范监督、监督与协作并重。针对刑事立案监督,重点解决“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问题,推动形成清理和防止刑事“挂案”的常态化机制;针对侦查活动监督,重点聚焦深层次、实质性违法问题监督,既监督个案,又规范类案,以监督规范侦查,以监督保障人权。刑事审判环节,重在用好抗诉这一法定监督方式,切实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效。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环节,重在完善“派驻+巡回+科技”机制,全面加强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和看守所收押、出所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强化对强制医疗执行、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监督。
张建伟: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不等于事无巨细、平均用力。不同诉讼阶段、不同诉讼环节,监督重点有所不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监督重点的设定不是主观随意的,而是按照长期监督工作积累起来的经验,依循刑事诉讼规律,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对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各环节的监督对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章和第14章专门规定“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和“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要把握好刑事诉讼各环节的监督重点,可以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为依据,按图索骥,确定监督重点。
侯亚辉: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在不同环节体现为不同的监督类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中,需要针对不同环节的特点和风险点,明确监督重点,确保监督工作有的放矢、精准有效。
立案环节的监督重点在于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等规避刑事立案放纵犯罪的行为,或者滥用刑事立案手段干预插手经济纠纷等情形。
侦查环节的监督重点在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侦查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期羁押或违法延长侦查期限;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目前,侦查活动监督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深层次、实质性违法问题监督数量较少,监督意见以轻微违法为主,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跨区域违法抓人等深层次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敢于监督,对于轻微违法问题探索类案监督方式,以提升监督实效。
审查逮捕环节的监督重点在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存在“以捕代侦”现象;逮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或不必要羁押等情况。
审查起诉环节的监督重点在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遗漏罪行或遗漏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当起诉或不起诉的情况;是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等。
审判环节的监督重点在于,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存在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滥用审判权等违法行为。
刑事执行环节的监督重点在于,刑罚执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等。
问题三:如何破解刑事诉讼监督难题?
冯键:检察机关在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中还存在法律监督思维欠缺、法律监督能力不足、法律监督刚性不足等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探索解决路径:一是构建科学的法律监督价值目标。在具体办案中,不仅要追求个案的公正,还要将司法办案融入国家治理体系,这就需要打破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自觉把通过监督办案促进社会治理作为检察工作的基础性内容,以法律监督推动“善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法治需求。二是进一步强化监督履职能力。更加注重“练好内功”,持续加强岗位练兵、实战实训、业务竞赛等工作,不断提升案件审查、出庭公诉、政策运用等能力。加强监督办案的亲历性,深入开展“阅卷、阅人、阅现场”,主动通过查档阅卷、提审、询问、现场走访、司法鉴定、公开听证等方式,还原案件事实和核查办案过程,确保监督履职的精准性。三是完善检察监督的保障制度。一方面,完善调查核实机制。进一步明确通过调查核实取得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规范、细化调查核实权的启动条件、线索管理、适用程序和范围、具体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另一方面,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探索建立公告宣告制度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明确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为刑事诉讼监督实现“由案到治”提供有效路径。
张建伟:刑事诉讼的全流程监督在监督成效和相关机制建构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存在一定难点与瓶颈。其一,法律监督的信息来源需要进一步拓展。拓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信息渠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措施。具体可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让检察官可以运用公安机关授予的密钥,及时掌握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情况,结合立案与否的处理结果,发现监督线索。除此以外,法治宣传工作应当常抓不懈,让控告、举报、报案人知晓其拥有申请法律监督的权利。其二,增强监督的心理建设,打破角色局限性。充分认识到监督角色的使命和分量,努力发掘监督能力,是检察机关突破法律监督瓶颈的途径之一。
侯亚辉: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难点和瓶颈问题,体现在理念、立法及制度规范、不同机关间协作配合、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社会支持等层面。具体而言:
第一,理念层面。部分检察人员存在重配合轻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监督主动性不足等不适应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的理念,制约监督职能发挥。为此,一是通过教育培训,增强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明确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理念。二是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既符合实体法规定,又严格遵守程序法要求。三是增强监督主动性,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鼓励检察人员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监督效能。
第二,立法及制度规范层面。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中对某些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具体范围、程序和手段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监督工作缺乏操作性。另一方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相关配套制度机制不健全制约了监督效能的实现。对此,需要完善立法规定和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刑事诉讼监督相关法律的修订,明确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手段,推动司法机关之间配套制约监督和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增强全流程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
第三,协作配合层面。存在监督与配合的平衡难以把握、信息共享不畅、部分工作监督阻力较大等问题。对此,一是建立健全协作与监督并重的机制,侦监协作机制实质化运行更加注重双赢,在强调协作的同时,明确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监督职能不被弱化。二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加强沟通协调,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业务交流等方式,增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促进“同题共答”,减少监督阻力。
第四,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层面。当前,部分检察人员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手段单一、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对此,一是提升专业监督能力。加强检察人员专业化监督业务培训,提升监督专业化水平。二是创新融合运用监督手段。把现有的各种监督手段用足用好,发挥好侦监协作办公室、侦监平台、数字检察监督模型“三位一体”融合加强监督的作用。三是完善制约监督内部机制。完善包括监督权在内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让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在检察环节也能够形成“闭环”。
问题四:如何在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中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冯键:一是依法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办理捕诉案件,应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指控犯罪,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充分运用当事人和解、案外调解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公正的最大化。二是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依法加强对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涉及财产权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持续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从分段、随机向全程、动态转变;进一步严格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流程监管,杜绝“消极侦查、以延代侦”。三是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四是强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监督落实监管执法制度,着力保障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法律救济权利。
张建伟:检察机关应当对不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权益容易受侵害的情况确定法律监督的重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一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状况,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司法文明的标志之一。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以往主要体现为刑讯和虐待。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刑讯受到一定遏制,但并未彻底消除,其他非法取证行为也不同程度存在,检察机关需要继续为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付出努力,并为受到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员提供保护。除此以外,对于新出现并不断蔓延的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密切关注并加以监督纠正。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乃至案外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不完善带来的逐利性执法司法引发的侵权问题,为此需要重新进行涉案财物处置的体系化设置,针对超范围、无期限采取对物的强制性措施问题,进行有针对性治理,形成更有约束力的程序体系。
侯亚辉:结合检察机关的履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一,强化侦查活动监督,防止侵犯人身权利。一是监督侦查行为合法性。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和涉人身强制措施依法进行;强化当事人财产性权益保障,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二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符合羁押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羁押。三是通过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依法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排除。
第二,保障当事人辩护权与律师执业权利。一是保障律师依法提供帮助的介入权。二是保障律师阅卷权。三是认真听取辩护意见。
第三,加强审查起诉环节的客观公正性。一是全面、客观审查证据,注重客观性证据审查,提升证据审查的亲历性。二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三是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避免当事人受到不当追诉。
第四,强化审判活动监督,确保公正裁判。一是监督审判程序合法性,防止程序违法侵害当事人权益。二是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对生效裁判及执行活动的监督。一是监督刑罚执行合法性,防止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行为。二是监督执行机关依法执行财产刑,防止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不当侵害。三是依法受理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问题五:如何科学整合、分配资源,实现一体化的全流程监督?
冯键:在开展全流程监督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构建职责明晰、统筹有度的监督机制,充分调动检察机关内部纵向、横向资源,推动整体履职办案高质效。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监督贯通、接续监督。基层和市级检察机关应注重个案办理,对个案中反映出的侦查、审判、执行等方面监督线索,及时开展监督;对于个案问题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及时汇总、层报,推动在更高层面解决问题。准确把握一个时期内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态势和趋势,及时发现某类案件、某个领域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针对性提出类型化或源头性的监督意见,提升监督质效。
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应融合联动、形成合力,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内部信息共享。发挥案件管理部门信息、线索、数据的集成优势,同时强化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监督接力,形成履职合力。建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在跨条线重大监督事项线索发现、调查核实、开展监督等方面统筹力量,推动疑难复杂监督案件办理。加快大数据平台建设,发掘数据价值,形成数据联动。
辖区不同检察机关之间,应衔接整合、协作配合。随着互联网应用、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刑事案件区域化特征有所弱化,跨区域监督的必要性更加突出。应进一步加强辖区不同检察机关之间的衔接、协作,在上级检察机关的协调下,构建跨区域协作机制,提升监督质效。
张建伟:检察机关实行组织体系上的一体化原则,在工作中也强调检察一体化,这是基于检察权运行规律而确定的检察机关组织原则和工作方法。在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中,刑事检察涉及多个检察部门,一般情况下,各部门在各自行使权力时,对于承办案件涉及监督纠正的事项自行调查和纠正。但是,也有一些监督事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监督任务。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既要有部门分工,也要注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科学整合、合理分配和调用资源,体现检察工作的一体性,共同促成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的协调有序发展。
侯亚辉:第一,检察一体履职,强化纵向与横向协同。检察一体履职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和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确保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的统一性和高效性。一是上下联动,统一监督标准。二是通过部门间线索移送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三是跨区域协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第二,综合履职,统筹资源。综合履职要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推动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一是资源整合,优化内部资源配置,确保刑事诉讼监督的专业性和高效性。二是社会资源利用,构建多元协作机制。三是监督与治理结合,合理延伸监督职能。第三,加强数字检察,以科技赋能提升监督效能。一是利用大数据模型技术,对刑事诉讼全流程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及时发现监督线索。二是开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帮助检察官快速审查案件材料,发现潜在问题。三是在侦查监督平台的基础上,完善升级统一的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级检察机关和部门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
问题六:如何进一步提升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质效?
冯键:一是完善检察机关落实跟踪监督工作机制。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由同一承办检察官或办案组对同一案件跨诉讼环节跟踪接续监督,避免监督“断层”;建立监督结果审查制度;健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二是强化科技赋能。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信息搜集、线索筛查等方面的优势,一体推进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三是善于借力增强监督质效。积极构建“法律监督+人大执法监督”“法律监督+政法委执法司法监督”“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等监督协同平台,大力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内外联动监督合力。
侯亚辉:首先,强化监督措施。一是完善监督台账。建立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台账,详细记录监督意见、整改情况等,确保跟踪监督有迹可循、有据可查。二是强化跟踪问效。对发出的监督意见,定期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对未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措施。
其次,丰富监督手段。一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刑事诉讼监督平台,实现监督信息的实时共享和动态跟踪监控。二是加强外部协作。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果。三是拓宽监督渠道。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引入社会力量跟踪问效,增强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意见跟踪落实。二是完善外部衔接机制,与侦查、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等机制。三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跟踪监督情况及成效纳入检察人员考核体系,激励检察人员积极履职,提升监督质效。
(文章详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