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
是司法实践中再审启动的最主要方式,其实体性事由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却有错误的。其程序性事由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再审事由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法院决定再审
其理论依据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权。法院决定再审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本院决定再审;2.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3.最高法院提审或者指定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法院决定再审以“确有错误”为前提条件。(法院决定再审的期限和事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三)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再审
根据《宪法》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然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的方式: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案外人申请再审
是指未参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案外人,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制度。目前现行法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被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前置条件为案外人需要提出执行异议)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直接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的启动:复查事由基本参照上述内容,但影响复查因素融入当事人信访的情绪及社会关注度和影响等。
二、关于再审案件的审理
以主审法官审理视角应当审查:当事人主体地位(谁告谁)、诉讼请求(告什么)、查明事实及证据(凭什么告)、法律关系(能不能告)、能不能支持(能否告赢)、辅助以调解手段。最终效果要达到:化解矛盾纠纷,注重裁判的引导和社会规则的确立。
(一)审查有无违反法定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重点审查原审有无存在以下事项:1.遗漏当事人;2.违法缺席判决;3.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4.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6.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7.原判决超出或遗漏原告诉请;8.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或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9.一审代理律师违反禁业规定。
(二)对照一审双方诉辩主张和裁判结果
除审查原判决有无超出或遗漏原告诉请外,还需审查:1.是否存在原审原告需在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形;2.原审被告辩称内容中哪些是否认,哪些是抗辩;3.原审原被告诉辩主张内容中哪些属于自认。
(三)解构请求权
1.原告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与法院认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区别;2.被告抗辩(权)法律规范与法院认定的抗辩法律规范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区别。
(四)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1.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4.对案件审理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5.相关证据是否采信在判决书中遗漏;6.金额计算错误。
三、关于小额诉讼的再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温馨提示:检察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承载着让人民群众在每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审判监督检察官是正义出现偏差时的修复者,在修正中维护公平正义。当事人在再审中遇到法律难题时,一定要多寻求检察院的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