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检察机关在履行实践中不断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截止目前,在法定办案领域上形成了“4+10”格局。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英雄烈士保护领域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领域
安全生产领域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
反垄断领域
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
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
妇女权益保障领域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
五、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六、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近年来,略阳县检察院立足检察工作职能,依法履行公益保护使命,牢牢把握“公益”核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年5月,略阳县检察院开展了“秦岭古树保护”专项检察监督行动,针对走访调查中发现的部分古树存在未悬挂保护牌、生长状况不佳、养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形,多次与相关单位座谈交流,并邀请人大代表、植物学专家参加公开听证会,就古树管护不到位、行政机关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古树名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会后,略阳县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全县古树名木资源开展全面普查,严格实施“一树一策”,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各镇(办)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强化对养护责任人的教育培训,切实落实养护责任。目前已落实了养护责任,建立了相应机制,推动了问题整改落实。
同年5月,略阳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略阳县域内多个在建及已竣工工程的施工主体存在未按要求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造成应收税款未能及时足额入库,导致国有财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略阳县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积极履职,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25日,共有41户建筑企业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涉税款6.8万余元。办案过程中,略阳县检察院积极与县税务部门、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行政审批部门沟通,推动上述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关于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配合机制》,并于2023年6月29日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