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了一起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专项活动,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担任定西融诚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将定西融诚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的1378309元资金分别转至其本人、陆某某、陈某等7人账户,通过取现或转入其本人账户的方式投入其与骆某某经营的“源中源KTV”、偿还债务。陈某某被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在安定区检察院的监督下,依法缴纳了罚金5万元。